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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宋庄画家“信赖利益”损失担责
    2008年01月08日    晶报

谁该为宋庄画家“信赖利益”损失担责

法眼旁观胡健专栏

以小堡为核心的宋庄画家村,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数百名自由职业艺术家及相关产业的文化人士,他们购买了农民房屋安家,进行创作。

然而,2007年底,随着宋庄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终审尘埃落定,原本宁静祥和的宋庄随即产生了一场骚动和不安。它不仅将影响到其他十二起同类案件的诉讼结果,也将在更深层次上触及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行法律制度。

关于宅基地流转的问题,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从物权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大讨论,到国土资源部接二连三的“风险提示”,再到国务院常务会议措辞严厉的“再次重申”,“城里人不能到农村买房”、“宅基地不能卖给本集体外成员”、“小产权房无法合法化”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但对于业已形成规模的“画家村”、“小产权房”的交易双方来说,其复杂的利益纠葛却难以一刀切断。

在法律法规业已定调的大背景之下,李玉兰案的终审判决既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有意料之外的惊喜:一方面,法院认定,马海涛明知其房屋不能卖,却在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必须对合效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应当全面考虑马海涛所获利益以及李玉兰因房屋现值与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李玉兰应获的赔偿数额。

终审判决后面的“小尾巴”意义不可小觑,这意味着法院正在现行体制之内,寻求诉求变通的方法和利益平衡的途径。被指责为“见利忘义”的农民马海涛的利益受到了现行制度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但同时也必须承担“明知合同违法而为之”的主要法律责任;面临腾退农家院,即将无家可归的画家李玉兰,虽然其信赖利益无法撼动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全面补偿的终审判决在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谈判资本。

制度考量之外,最需要我们反思的还是政府在宅基地流转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所谓的“风险提示”在“画家村”、“小产权房”初成规模之时为何不见踪影,而要在遍地开花之后搞个“釜底抽薪”?是因为相关产业发展带来税收上升而视而不见,不忍下手,还是因为工作懈怠而失察,未能及时尽到法定职责?如果说卖房农民要承担买房画家的“信赖利益”损失,那么或许更应该担当起责任的还应该包括:为房屋转让合同作“信用背书”的村委会、未能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纠纷发生的地方政府。(作者为《华东法律评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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