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并非都要实现 无限杂思刘洪波专栏 昨天看新闻,说有一位叫赵C的先生因名字与众不同,要与公安局打官司。虽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他碰到了公安部的规定,《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字母、数字,这个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 正在贵州读大学的赵C先生已将江西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告到法庭,麻烦事交给法院办,我不发表意见。不过,即使法院判定赵C先生胜诉,我想他也一定不会愉快,毕竟他因为名字而比别人多生出了这些事情。 当然,现在是权利伸张的时代,只要赵C先生的名字不违背颁发身份证条例的相关条款,就应当获得身份证。不过,我在想,权利是不是就一定要主张实现呢?这是一个问题。例如你在大街上喊几句,这可能是一个权利,但你未必就要去喊;你夜晚在家里拖东西,这也是一个权利,但你会考虑会不会影响楼下的休息。 姓名的事情可能复杂一点,因为姓名可以寄托一些愿望。例如赵C先生的名字,据说意义重大,是他父亲希望他学好英语的表现,C又是China的第一个字母,又有“西方”谐音的意思,因此告诫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国人,而且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之意义。但我想,终究而言,姓名首先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符号,如果一个名字使人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很多不便,那么坚持这个权利就不划算了。 你可以说我这是放弃权利的逻辑,不可取。但我想姓名权的实现,途径实在很多,没有必要硬是用夹杂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的方式来实现,因为这很不经济。当然,如果你说哪怕我遇到再多麻烦,哪怕我有再多选择,我也要实现用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做名字的权利,那谁也拦不住你,一切全在法律轨道上解决好了。 话虽由赵C先生的名字风波引起,但我关心的其实并不是赵C先生的身份证最终是否一定要改名,而是人在权利实现与社会习惯之间该怎么去选择。社会要依法治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可以做的,这没有疑问。只是如果权利实现有多种选择,而不一定非要与社会习惯发生冲突的时候,你是否会选择硬要冲突社会习惯的那一种方式。 另外,一个人有权做某件事,不等同于你一定要做某件事,所谓“保留权利”就是指这一种情况。保留权利,就是拥有权利而不使用。你可以在街上呼喊,但你可能会考虑那有没有必要,以及别人会怎么看你,虽然你喊了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但你会考虑人群效应。 我知道现在主张权利是一个趋势,权利的落实也存在许多问题,但一个人在社会中生活,是否只要讲法律、讲权利再加一个讲经济就可以了,我想不是这样的,生活质量还与许多东西有关。权利一定是可以实现的,但不见得是必须实现的。 (作者为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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