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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日子”成功维权

    2007年04月10日    深圳商报

将知名商标擅自用在不同类别产品上就是侵权

“好日子”成功维权

深圳卷烟厂生产的“好日子”牌香烟,其商标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南山区某商店老板王娟(化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好日子”品牌销售其纸类产品。对此,南山法院作出判决:该商店老板行为侵犯了“好日子”商标,勒令其赔偿2万元,并马上停止使用该商标。

网站惊现“好日子”纸类产品

2005年7月,深圳卷烟厂工作人员发现,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有发布“好日子”牌纸制品商品的供应信息:“本店提供日用纸类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好日子’系列纸品包括餐巾纸、面巾纸、消毒湿纸巾等。”

工作人员感到奇怪:“我们厂什么时候生产了这种产品?”为防止自己的商标被非法利用,深圳卷烟厂前往调查。原来,网上销售纸制产品的商店,是深圳市南山区一家烟酒茶零售店。调查人员发现,在该店内的货架上,深圳卷烟厂的“好日子”香烟和印有“好日子”商标及鞭炮图案的纸巾产品一起被公开销售。

随之,调查人员购买了3条纸巾,这些纸巾正面均印着“好日子”HAORIZI字样。

深圳卷烟厂工作人员想起,早在3年前,他们曾生产了一批印有“好日子”商标及鞭炮等有特色图案的纸巾,这些纸巾是被作为礼品送给客户的。现在该店在不告知深圳卷烟厂的情况下,完全仿照“好日子”商标及鞭炮图案,打印在其经销的纸品上,他们认为,此举显然侵犯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确认侵权后提起诉讼

深圳卷烟厂认为,1999年3月12日,其已经申请在第34类产品卷烟上注册“好日子”商标,有效期限自2000年8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有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注册商标证明》,该商标同时也在中国台湾、新加坡、泰国等地区申请了注册。

调查显示,这些“好日子”纸产品,确实是该商店老板王娟自己加工,并经销的。

于是,深圳卷烟厂将王娟诉至南山法院,称“被告王娟复制、摹仿‘好日子’注册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应禁止”,请求法院判令:责令被告王娟立即停止在纸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上使用“好日子”商标,并赔偿深圳卷烟厂5万元。

“没想到搭顺风车成了侵权”

王娟知道自己成了侵权案的被告后说:没想到自己一时的“搭顺风车”,竟然会给自己带来一场官司。她也想不通,香烟和纸巾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商品,怎么自己的“好日子”纸巾,会侵犯“好日子”香烟的商标呢?王娟认为:“该商标只能在卷烟上受到法律保护。”

她在法庭上辩称,根据《商标法》规定,“好日子”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4类卷烟产品,“好日子”只能在卷烟上受到法律保护。而她销售的餐巾纸、面巾纸、消毒湿纸巾等日用纸类产品,与深圳卷烟厂的“好日子”商标香烟不是同类商品。因此她没有侵犯“好日子”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审理法官认为,王娟在不同类商品上把“好日子”作为标识(商标)使用,即会暗示该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客观上使公众对该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与“好日子”商标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王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但在损失的赔偿上,法院考虑到王娟经营的商店规模较小,销售的纸巾价值较小,且只有两个月的时间,于是酌情判处王娟赔偿深圳卷烟厂2万元,并立即停止使用“好日子”商标。

律师点评

注册商标理当受保护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从深圳卷烟厂提交给法庭的12项证据来看,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书》(国内外)、《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等,还有多年来,深圳卷烟厂为打造“好日子”品牌进行的策划和宣传。“好日子”品牌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被深圳和广东省授予“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公众最喜爱的十大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好日子”应作为驰名商标来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作出侵权判决主要依据是,“好日子”商标是为较多消费者熟知、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而王娟将“好日子”商标使用在纸巾等产品上,不仅复制、摹仿了其“好日子”注册商标,而且与其“好日子”纸巾等香烟赠品相同,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由于原告无法保证生产质量,而消费者又十分信赖“好日子”商标,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好日子”商标的所有权人——深圳卷烟厂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将受到严重的连带负面影响。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王娟侵犯“好日子”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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