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和谐社会规范各种关系的基础,“和谐号”的定价机制显然有失法治原则。杜绝部门利益法定化,只能强化立法环节的公正性。 铁路第六次提速今日启动,统一冠名“和谐号”的动车组快速列车却遇上“定价合法”的舆论质疑。 焦点看似价格问题,毕竟挂上“D”字头的动车组要比现在特快票价高出约一倍。这并不是根本,民众关注的焦点在于定价权究竟掌握在谁的手里?铁道部的根据是1997年国家计委的文件,这份文件给予了铁道部自主定价的授权;舆论的焦点在于,无论是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还是2001年施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都规定提价应当听证。 这场围绕“法治”的争论还将继续,这无疑会为我们如何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公共决策提供解决问题的标本。 铁路提速的积极意义不需要质疑,“D”字头提价的程序合法化似乎经不住推敲。从时间上来说,选择“旧规”不选“新法”有违法理;从效力上来看,计委的文件不过是一份复函,被忽略的却是法律和法规,孰大孰小一眼即明。铁道部“回避”的背后其实是部门利益的膨胀,将定价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无疑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铁道部的做法并非个案,部门利益法定化正在慢慢侵蚀法治的公正性。正如铁道部会选择一份“红头文件”作为程序认定的依据,越来越多的部门都在通过行政文件来巩固自身的权力,甚至会出现文件大于法规的非正常现象。 一场关于票价的质疑,可以点出法律程序上的违规。但是如果这种有失公平的程序已经法定化,那么普通民众无可奈何。上周,一群深圳旅客遭遇了长达一天的航班延误,相关的航空公司搬出了《民航法》,直言公司不做任何赔偿,表示延误是由于天气原因造成,而且延误的适用范围包括第二个航班。且不去讨论是否需要拿出《合同法》来认定责任,至少航空公司已经在法律上找到了免责条款。这样的法定免责条款很多,只要看看银行、能源、邮电、运输这些国有垄断行业,几乎都能找到坚挺的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或许我们需要来一次法律的重新审视。《瞭望新闻周刊》去年十月就曾披露,近20年来出台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法律提案占总量的75%~85%。这当中,难免存在通过“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实现部门利益法定化的现象。 将最高速的列车统一命名为“和谐号”,铁路部门用心良苦。法治是和谐社会规范各种关系的基础,“和谐号”的定价机制显然有失法治原则。杜绝部门利益法定化,只能强化立法环节的公正性。首先,由行政职能部门主导法规起草的现状必须改变,立法机构应当加大自主立法的力度,体现民众利益诉求;其次,立法机构应当强化监督作用,比如涉及民生问题的立法,不能只提出原则性意见,然后“放权”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细则,这往往就为执法程序不公平留下了“后门”。(相关报道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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