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模糊条款约定免责,法院认定还是违约 17户业主获赔55.73万元 深圳商报记者于瀛包力通讯员杨桂胜 “地产商违约,延期办理房地产证书,应支付违约金。”“已重新约定办证时间,不存在逾期办证的情况,没有违约。”17宗小业主诉宇辉大厦(化名)开发商违约案,日前在罗湖法院得到判决:开发商需支付违约金,总计55.73万元。 业主:延期办证超时197天 张力峰(化名)计算了一下,按照他与大厦开发商签定的合同,大楼2005年1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开发商应在150天之内,为其办理好房地产证书。如不能如期办理,开发商从取得《深圳市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业主领取到《房地产证》止。但张力峰《房地产证》却是在2006年2月22日登记核发的,也就是说,开发商违约延期办证超时197天。 一纸诉状,张力峰等17户业主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开发商:不存在逾期办证 法庭审理时,开发商辩称,其2005年12月14日向业主发出办证《通知》,除告知相关办理手续,还在《通知》的最后备注:“甲方(开发商)应在本清单所列资料备齐之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业主)共同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乙方取得房地产证后,甲(开发商)、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终止。” 据此,开发商认为,在他们向业主发出《通知》时,双方就重新约定了办证时间,而开发商自重新约定办证之日,到办出房地产证只用了不到两个月时间,不存在逾期办证;且按照《通知》备注上的“责任终止”解释,开发商也不存在违约,故要求法院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模糊条款不能免除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的150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并造成业主未能如期取得《房地产证》,开发商构成违约。开发商在《通知》备注中含义模糊的条款,试图用来免于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经过核算后,判决开发商向17户业主总计赔付违约金55.73万元。 律师点评 免责条款须明确说明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辉认为,开发商向业主发出的办证通知,虽然备注了“乙方(业主)取得房地产证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终止”,且有业主的签字确认,但这不足以推断出,业主放弃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 从内容上看,办证通知中并未明确注明,业主在《房地产证》办出之后,就不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而开发商仅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终止”这样一句含义模糊的话来断定,双方已经约定业主不再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是不恰当的。在开发商违约事实既已发生的情况下,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应当以明确的方式进行协商确认。另外,办证通知是由开发商单方预先制订,重复发给大厦的全体业主,开发商没有对该条款的含义予以说明,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说明义务,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不能免于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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