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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合同多个心眼

    2007年04月19日    深圳商报

一条保护性条款,化被动为主动

巧立合同多个心眼

深圳商报记者包力于瀛通讯员杨桂胜

齐宏涛(化名)感到庆幸,就是因为当初签合同时多一个心眼儿,请律师支招,增加了一条对自己的保护性条款,价值10万多元的设备,在买方倒闭时完璧归赵。

一条新闻让原告受到启发

齐宏涛在深圳经过五六年打拼,积攒下一笔钱,就想着自己创业,于是联合了两个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生产保鲜柜的工厂,产品销售一路看好。

2005年12月的一天,深圳一家超市找上门来,要求订立式敞开柜1组、立式敞开柜1台、熟食冷柜1组、熟食热柜1组、熟食热柜1台、卧式保鲜柜一台,总价款人民币10.8万元。双方约定,在12月31日签订《产品定货合同》。

签订合同的前一天晚上,齐宏涛在饭店请一客户吃饭。觥筹交错之间,电视上正在播报的一条新闻,吸引了齐宏涛的目光。原来,一家超市的老板卷款逃跑,供货商们堵在超市门前,群情激愤,想挤进超市,但被维持秩序的保安拦住。看到记者采访,供货商们纷纷涌到记者的话筒前,诉说自己已经为该超市供了几个月的货,有多少货款没有拿到。

虽然与己无关,但这条新闻让齐宏涛心里一动,明天就将和那家超市签订合同,该怎样保护自己,避免像那些供货商一样拿不到货款呢?

合同增设一条保护性条款

上午9时,齐宏涛来到一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为他支招。这份合同主要内容是,齐宏涛向该超市出售价值人民币10.8万元的各式保鲜柜,这批设备共有3组3台,该超市开业后10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审合同时,律师给这份合同增设了一条专门条款,约定:在超市将货款付清之前,合同中所有设备的所有权归齐宏涛所有,若该超市未能按上述结算方式支付款项,则需向齐宏涛支付逾期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未付款项达7天时,齐宏涛有权中止该超市对设备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取回作为合同标的的设备,该超市则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签订合同时,该超市并未对齐宏涛增加的这条保护性款提出异议,爽快地把合同签了。

超市倒闭货款无着落

依照合同,齐宏涛在2006年1月18日把货送到该超市,经过技术人员调试,保鲜柜可以正常使用,该超市也于当日开业。可是,7天后当齐宏涛催要货款时,对方却一拖再拖。开始时,该超市以刚开业资金紧张为由,要求缓一缓。过了一段时间,又以超市生意不好资金回笼难,等超市度过困难期后在付货款,三番五次的催要都没有结果。5月的一天,齐宏涛派到该超市要钱的业务员匆匆闯进他的办公室,“老板,不好了,超市倒闭了!”

齐宏涛心里一惊,马上想到那晚请客户吃饭时看到的电视新闻,自己难道也像那些供货商一样,连货带钱都打水漂了吗?忽然想到合同中的那条保护性条款,齐宏涛的心又落回了原处,决定马上启动法律程序,起诉该超市。

法院:所有设备退还给原告

法庭上,齐宏涛诉称,该超市于2006年1月开业,2006年5月倒闭,他的货款分文未得。根据合同规定,在未付清之前,全部设备的所有权归供方享有。需方未能按结算方式支付款项,则向供方支付每逾期天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滞纳金。

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定货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自成立之日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合同中约定原告在被告付清所购设备的所有款项之前保留对所有设备的所有权,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构成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当被告逾期付款超过7天时,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取回所有设备,故判令被告退还所有设备给原告。

律师点评

一条合同条款定胜负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这是一宗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巧用合同条款,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以巧立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债权转化为物权,利用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若非特别设置了所有权保留的特殊条款,则在被告倒闭时,原告只享有对被告未支付款项的请求权,在被告存在多个债务的情况下,原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共同参与被告的清算,其债权极有可能只得到部分清偿;而设置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后,原告变没有标的物的债权为有具体标的物的物权,则发生被告无法偿还欠款等情况时,原告不用排队等待清偿,而是直接取回合同中所有的设备,将其权益的损害降到最低。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包力于瀛通讯员杨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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