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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品房销售有新措施

    2007年07月19日    深圳商报

惠州商品房销售有新措施

8月起须醒目处明码标价

【本报讯】(记者戴广军通讯员刘飞标)为了规范商品房的销售,7月16日,惠州市物价部门发出通知,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明码标价。另外,标示内容中对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将有明确标示。据悉,该规定将从8月1日起实施。

据惠州物价部门的通知要求,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施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商品房交易及房产交易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另外,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也须明确标明。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可采用价目表等样式,也可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多功能媒体进行标示,有条件的可制作户型图文标价说明书等。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在销售所明示所销售楼盘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及业主临时公约等供购房者查阅,有条件的也可采用公式栏目进行公示。


作者:记者戴广军通讯员刘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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