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积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大提高 【本报讯】(记者包力通讯员杨桂胜实习生张家娟)记者昨天从罗湖区政府和罗湖区法院联合召开的罗湖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从去年开始,罗湖区积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换来的是行政首长的法律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大幅度提高。 过去,罗湖法院开庭审理的民告官案,出庭的一般都是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领导一般不会亲自出庭应诉。2006年5月25日,罗湖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要求,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该《意见》出台后,情况有了转变。去年10月初,市民马某军将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告上法庭,马某军诉称,他与梁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泥岗东路红岗花园某号房屋出租给梁某,但在合同签订后,马某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去年5月18日,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马某军罚款1440元。马某军对此不服,向罗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局长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该局指出,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履行出租屋登记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出租房屋,必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经公开开庭审理,罗湖法院认为被告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当庭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该《意见》出台至今,已有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罗湖区劳动局两个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积极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8月,罗湖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74件,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8件,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有42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118件。另外,2005年至2007年8月,罗湖区共办理了行政复议案件19件,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比例比较大,维持率为82%。 在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过程中,一些出庭后的行政部门一把手,在此后的工作中,依法办事的意识大为增强,能够主动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把确保行政机关政令畅通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有效地树立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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