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国税稽告〔2007〕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将欠缴稽查查补税款的纳税人予以通告。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理缴纳税款、滞纳金等有关事宜。对逾期仍不缴纳者,我局将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附件:催缴名单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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