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深国税稽告〔2007〕14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罚款限你公司自上述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稽查征收组(地址: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大厦326室,联系电话:83878524)缴清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并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稽查征收组领取完税凭证。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上述公司纳税帐户,并及时通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稽查征收组扣款。三、如你公司对罚款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或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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