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免费提供塑料袋最高罚5万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陈晓薇)市环保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正在市法制办网站(http://fzj.sz.gov.cn)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与时俱进地增加了许多环保刚性制度和创新举措。该条例明确规定,商家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最高可罚5万元。 《条例》明确提出,特区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若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或者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没有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的,可处罚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建筑物外墙装饰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在室外使用灯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特区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违者将罚1至5万元。 《条例》对政府应担负的环保责任也作了强调,领导干部环保考核、政策环评、规划环评、功能区划等硬措施也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公众参与”的理念在《条例》中得到充分重视,特别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环境决策”成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条例》也大大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相对于旧版条例罚款最高才10万元的规定,《条例》提升为100万元。 相关链接 韩国1999年实行购物袋收费制后,塑料袋的使用减少了60%。购物时如果顾客没有自备袋子,要花100韩元购买纸袋或塑料袋,而商店会原价收回这些袋子,顾客也可以拿旧袋子到商店或超市换新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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