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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王海”该鼓励么?

    2007年11月15日    深圳商报

你说我说854号今日话题

当年,职业打假族“王海”现象曾引起争议,近日网上又出现了“网络王海”。北京一家企业从网上找到转载率高的作品,先向作者低价购买作品版权,再向免费转载该作品的网站索赔高额著作侵权赔偿金,并获得了多次成功。有人认为“网络王海”只是借维权牟取利益,不值得鼓励;也有人认为根本问题在于众多网站版权意识的淡漠,职业反侵权行业的出现可以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社会需要更多的“网络王海”。您对此有何看法?

“网络王海”该鼓励么?

主持人李胜

支持:“网络王海”不妨再多些

郭其健(南京读者):“网络王海”的主观意图是牟取私利,但客观上却帮助作者维护了版权,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如今,网络侵权现象确实非常普遍,大有“偷书不算偷,网络转载不算侵权”的味道。许多作者的作品在网络上“满天飞”,有的尽管署了作者的姓名,但却不付分厘稿酬,有的干脆就成了“无名氏”。即使作者发现网络侵权,也不知从何下手投诉,也没有时间、精力去打官司。有了“网络王海”,作者终于可以出一口“恶气”了,那些盗版网络也遇到了克星,不得不有所收敛。所以,“网络王海”不妨再多些。

吴兰友(山东读者):我是个写作爱好者,在一些报刊和网站上发表过一些文章,用百度一搜自己的文章有二千多篇,但收到的稿酬并不多,主要是被不少网站免费转载,但我既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追索作品转载费。因此,若有专业人士代我维权,我肯定会支持,其好处至少有两点:一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虽说“网络王海”购买版权的出价也不高,但若没有他们的追索行为,我连这些补偿也得不到;二是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这也是最重要的。其实,网络侵犯作者版权行为之所以如此普遍,最主要原因是缺乏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抄了你的文章但你奈我何,“网络王海”的出现将使网络抄袭者不敢再那样肆无忌惮。

董刚(湖北读者警察):“网络王海”的出现至少可以证明一点,那就是网络转载也要依法行事。能得到一点是一点,这就是大多数作者愿意让“网络王海”代理的惟一目的,既然转载者不理会单个作者的抗议,那么就让他们受到法律的惩处,职业反侵权行业的出现也是很无奈的,如果网上转载能够依法行事,又有哪个作者愿意让本来属于自己的利益和别人分享呢!

反对:“网络王海”就是“网络撞车党”

王名远(杭州读者教师):“网络王海”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赚钱。如果没有利益的驱使,赚不到钱,他们有那么好心肠去帮作者吗?什么维护权利,促进著作权保护只是一个旗号而已,不能因为旗号有多好听多正义就肯定行为背后的动机。一场官司下来,作者并没有成为版权的最大受益人,而“网络王海”才是最终的大赢家。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诉讼是一种恶意诉讼,说白了就是一伙“网络撞车党”、“网络碰瓷党”。

王灿海(河南读者):网络“王海”纯粹是预谋在先,筹划完备才开始全面出击的,是在恶意地钻法律的漏洞,他们并不是为了维护著作人的版权。网络“王海”背离了维权的本质,是打着正义旗帜进行敛财,到头来各大网站都不敢转载网络文章,损害的还是广大网民的利益。

声音:保护版权不能光靠“打假英雄”

刘兴亮(IT界人士):在国外,律师生意不够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他们就先去找侵权例子,然后去找作者告诉他,你被侵权了,我不要钱帮你打官司,官司赢了后,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成赔偿金。在成熟市场经济下,这比较常见。中国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规矩很少,政策面、法律面对互联网关注不是太多。有人愿意出来改变商业模式,没什么不可以的。

马廷刚(山东读者):“网络王海”的出现,这是一个三赢的利好消息,作者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维护,“网络王海”得到了一定收益,对加强著作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一篇呕心沥血之作发表之后,大小网络风起云涌连篇累牍的转载,然后纸质媒体大举跟上进行二次转载。在争相转载的一路高歌猛进中,是作者权益的损失和知识产权的损失,不利于全民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不利于养成真正尊重知识的良好、健康的社会氛围。因此,“网络王海”的攻城略地,尽管有着极大的私利背影,但对网络免费转载和随意使用作者心血而忽视作者权益的不良行为却是迎头痛击,令许多人不得不收敛其不法行为,为自己的违法违规付出应付的代价。同时,“网络王海”的行为对于作者依法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和著作权而言,也是一种启发,激励他们自己依法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梅广(湖北读者):网络侵权,在当下是一个极为常见的现象,大凡与文字打交道的人,都会有种深受其害的感觉。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当遭受侵权的个体作者面对强势网络时,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往往会显得势单力薄,无可奈何。显然,从保护作者权益的角度来看,当前确实有“网络王海”们生存乃至发展的空间。但从长远来看,我们毕竟是处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制度建设和法律的完善,而不能完全依靠“打假英雄”。

专家观点:

方兴东(IT界知名人士):传统版权制度还不能适应互联网的发展,一些法律制度还不能快速地跟上互联网的变化,于是他们就利用法律的滞后来发财,这对互联网的发展很有害。这样的行为违背互联网精神,迟早要失败。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按照著作权法律法规办,网站不是不能生存下去,说网站支付了转载稿酬就办不下去,是在为网站侵权找借口。

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网络作品版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就“网络王海”而言,其诉讼动机和目的是否一致,经营手段是否恰当,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这家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依法经营,其维权行为就受法律保护。

你说我说

请您开口

话题预告:深圳近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规定,商家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将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该草案正在征集意见。如果商场的塑料袋需要付费使用,你是欣然接受还是改去他处呢?您认为向顾客收费的方式能有效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吗?塑料袋收费高低会影响您对商场的选择吗?如何让这个办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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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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