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首次对两项立法权进行“分工” 强化特区立法创新职能 【本报讯】(记者周森)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在同时手握两项立法权7年之后,深圳市人大最近出台规范,首次对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进行明确“分工”,特别强化特区立法权的创新职能,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立法质量。 1992年和2000年,深圳先后获得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15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296项,其中三分之一是在国家没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新创的。不过,对于这两项立法权分别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一直未明确规定,导致最近几年来在一项法规审议过程中,经常出现多次更改立法形式的困扰,影响了立法创新的效果。 为此,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庄礼祥、李华楠和市政府领导刘应力在立法协调会上指出,要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这一特区独有的政策优势,推进特区的改革创新事业,在今后的立法中,能用特区立法权就应尽量运用,并要制定一个标准,对两种立法权作出分工。在刚刚结束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定、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这份《关于制定法规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到了每位人大常委手中。 《指导意见》强化了特区立法权的创新职能,规定三类事项当运用特区立法:为贯彻实施国家赋予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制定法规的;在没有上位法情形下需要在特区内先行先试的;需要在上位法现行规定基础上进行创新的。较大市立法则用于:在没有上位法情形下先行立法的,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的,以及其他需要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施行的事项。如果发生交叉,则分别提出较大市法规案和特区法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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