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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上调四倍

    2007年12月07日    深圳商报

耕地占用税上调四倍

明年起外资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没有最高的,只有更高的”,近期各地“地王”频曝,全国囤地数目也颇惊人。由于耕地占用成本低,当此情势下,占用耕地的现象愈趋严峻。耕地占用税额标准的提高,将有助遏制非理性的土地市场投机与扩张,避免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王宇韩洁田雨)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在税额标准上将上调四倍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于1987年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距今已实施2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四倍左右。

例如,现行条例规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而新条例则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认为,税额标准的提高,意在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近年来,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已越来越低。根据相关部门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省区地价的抽样调查,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

与现行条例相比,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商务部研究院的专家认为,相对于税收优惠条件,外资企业更看重的是中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外资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并不会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作者:记者王宇韩洁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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