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于瀛包力通讯员鲁强)小芳(化名)到福田红某美容院(个体经营)做减肥,来到美容院后,先后交付服务费35080元,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小芳将美容院业主小袁(化名)告到法院。昨天,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袁退回预收服务费35080元。 今年5月初,小芳在某商场购买了奈瑞儿苹果醋咀嚼片,同时获赠奈瑞儿500元现金券。按此券说明,持券可到福田红某美容院做减肥,之后,该美容院热线员多次打电话,请小芳前去做减肥。 5月29日,小芳如约来到美容院,要求用现金券做减肥,“我们院现在推出全套减肥新方法,你把全套做下来,效果会更好。”在美容院员工的劝说下,小芳交付了10380元,希望达到更好地减肥效果。第二天,小芳再次来到美容院,追问减肥效果,但此时一位自称奈瑞儿总店派来的指导师孙某,为小芳检查身体,并说小芳胸部乳腺增生,有炎症硬块,必须马上治疗,小芳不知所措,来不及细想,立刻又交给对方24700元。 据小芳说,交款后,美容院至今没有为她治疗,也没有告知她的病情和治疗可达到的效果。为此,小芳以美容院没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美容院“双倍返还预收的服务费,赔偿701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院在向小芳确定服务内容时,只向小芳开具了两张记载服务名称及高额服务费用的“塑身美颜”卡,但对具体的服务内容、效果却没有说明,其行为侵犯了小芳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也妨碍了小芳权衡服务价格的权利。 另一方面,红某美容院的经营范围为一般性的生活美容服务,但其员工却仅凭个人检查,即判断出小芳身体具有生理性疾病,并以此劝说小芳接受高额保健服务,美容院的行为具有误导成分。 法院判定,小芳要求美容院退回预收的服务费用,具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但美容院毕竟有为小芳提供服务的真实意思,其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故作出一审判决,美容院业主小袁退给小芳预收服务费35080元,其中500元以现金券方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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