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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007年12月25日    深圳商报

明年1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包括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作者:本报记者徐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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