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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物业服务强制性规范

    2008年01月04日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1月3日专电】(记者孙晓胜)记者3日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中包含的11项内容成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必须达标的“规定动作”。

北京新出台的规范是全国首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强制性规范。其中的11项“规定动作”包括综合要求、房屋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电梯服务、消防服务、二次供水管理、协助维护秩序、清洁服务、绿化养护、停车服务、装饰装修服务等内容。

北京市建委已制定考评细则,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考评细则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物业公司,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作者:记者孙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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