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包力于瀛通讯员段晖)记者昨天从盐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假冒警察身份绑架被害人并勒索30万的三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六年、六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其中两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军与老乡刘某升(另案处理)商议绑架被害人王某某。随后,刘某升纠集了被告人栾某某、王某坤、“大个”(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策划实施绑架行为。 2006年9月9日凌晨1时许,栾某某伙同张某、杨某、“大个”等人乘坐王某坤驾驶的面包车,跟随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小车进入沙头角某住宅区地下停车场,乘王某某下车之机,冒充警察,使用电棍、手铐等工具将被害人强行推上面包车,转移至在布吉事先租好的房子关押。事后,栾某某、王某坤返回沙头角某住宅小区,将王某某的小车开到梅林某酒店地下停车场藏匿。栾某某等人将车辆转移后回到出租屋,强迫被害人王某某给其妻李某打电话,索要赎金人民币30万元。冷静机警的李某随即报警。刘某军得知被害人家属已经报警,便打电话通知刘某升放人,并给刘某升钱财,帮助其逃跑。10日凌晨,栾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弃于被关押的房间内逃跑。案发不久,刘某军、栾某某以及王某坤先后被抓获归案。 另外,被告人栾某某等人在绑架王某某的过程中,还抢走王某某身上的金项链、手机、手表、银行卡四张及现金。并威逼王某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由刘某升凭密码取走人民币1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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