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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尊严从司法礼仪开始

    2008年01月07日    深圳商报

新闻回放:

1月3日,在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上,本该穿着法官服的女审判员竟然穿着一款红色羽绒服,并在庭审中打手机长达近2分钟。书记员也身着便装,一边抽烟一边听案。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作陈述时,审判长的手机响了,他掏出手机通话近1分钟。被告看到审判长根本没听自己的陈述而“知趣”地停下来,庭审出现短暂的中断。

如此庭审

有损法律尊严

□李秀荣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本应是非常严肃的事。上述“庭审怪象”让人不由得担心:如此心不在焉地拿人民群众的案件当儿戏,何来司法公正?试想,庭审居然不仔细听取双方陈述,老百姓怎么指望审判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法院是捍卫法律尊严的地方,然而我们时常遗憾地看到,现在个别地方法院的法官却在践踏法律的尊严。且不说个别基层法官着便装上庭,或者法官制服与便服混穿,仅就行为举止而言,就让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庭审前姗姗来迟,庭审中坐姿散漫、东张西望、随意出入,说话时语言粗俗、随时打断诉讼人发言,有的甚至在法庭上打手机、发短信、剪指甲、挖鼻孔……如此装束和举止,体现不出对律师和当事人的尊重,更体现不出对法律的尊重。

法官也是一项职业,要履行好这项职业赋予的使命就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上至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司法机构,无不从着装、谈吐等方面详细要求法官在法庭上以良好的司法礼仪示人,不能有丝毫的不雅行为。因为举止文明规范的司法礼仪,不仅可以展现法官的风度和魅力,还能体现法官的职业水准、法律学识和良好的法院形象,以得到公众的普遍尊重。

更重要的是,举止文明规范的司法礼仪,有助于营造公正的司法氛围,以增进法庭和法律的崇高感和神圣感。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公正,而且需要“程序上的公正”,代表着法律与国家权力的法官必须尊重庭审规范、必须自觉与当事人保持“距离”等这些“程序上的公正”。要知道,一个不文明的举动、一次不公正的言行、一份不谨慎的文书、一次不规范的庭审……都会使当事人对法官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性联想和怀疑,因此,西充县人民法院这类有可能妨害司法公正的“庭审怪象”,要坚决消灭!

司法礼仪规范“空白”太多

□欧木华

司法审判是一种必须依赖仪式的活动,这种仪式在世界各国都有着明确的规范,这就是司法礼仪,西方的一些国家,司法活动中会戴假发、穿法袍,体现的是一种庄重、神圣,我国的司法礼仪虽然也有一些相关规定,但总体而言,我们的司法礼仪规范是存在缺失的。

浙江省2006年出台了《法官司法礼仪规范》,并拍成了主题为“礼仪促规范、规范保公正”电教片,而这个电教片是全国首部司法礼仪规范类的电教片。2007年11月,河南省高院制定的《司法礼仪规范》下发,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试行。而全国更多的省份,在《司法礼仪规范》上却是一片空白,没有禁止性规定、惩处性措施,完全靠司法从业人员自觉心来体现礼仪,往往就不那么可靠,一些小节往往就成了当事人怀疑司法公正的正当理由。

由于我国的国情所限,我们一些司法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的,并没有接受严格正规的司法教育,很多人不以“大老粗”为弱点,反而觉得是个人魅力,做事大大咧咧,甚至认为只要是心中有法律观念,外在行为就可以随意点。但司法不相信“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坐”,它需要的是内心与行为一致,是表里如一的敬仰,不拘小节,所导致的恶果就是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让司法判决形同儿戏,想想看吧,又是打手机,又是抽烟,这还是司法审判吗?

体现司法公正,就得从规范司法礼仪开始,就西充县人民法院审判庭而言,即便当地没有明确的《司法礼仪规范》,但审判庭上不能抽烟、不能打手机(即便是接听上级的电话),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吧?无法做到司法礼仪要求的司法工作者,已经不是合格的司法工作者了,对于这样的人员,要么接受严格的司法礼仪培训,合格后继续工作,要么调换工作岗位,总之,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举手投足,必须要体现司法的神圣感,必须要时时刻刻想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亵渎了法律,必须要对司法礼仪有敬畏感,而这,应该是“司法良心”的最基本要求。

建议增设“藐视法庭罪”

□张贵峰

读到这样的新闻,笔者不禁想起,此前许多法律界人士曾热烈讨论并呼吁的一项立法建议:增设“藐视法庭罪”。而其中的一条重要理由正是:在时下许多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庭秩序以及建立在这种秩序基础上的法庭尊严,常常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一些案件当事人或者不遵守法庭秩序,咆哮公堂、阻挠审判,或者抗拒、拒不执行法庭的有关裁定、判决,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少“藐视法庭罪”这样一个专门罪名,致使这类严重破坏法庭秩序、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往往缺乏充分的惩处依据。

不过现在看来,增设“藐视法庭罪”即使必要,其所针对的对象,也不应只是那些案件当事人,像法官这样的庭审主持、参与者同样不能例外——把法庭当作街头市井,随意着装旁若无人地边打手机边听案,其中的“藐视”情节无疑相当明显、严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说得很清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通过自己的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可见,像西充县法院审判庭上出现这些“怪象”,所藐视的其实不仅是其所端坐的法庭,也是案件当事人的必须受尊重的平等权利,更是法官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以及法律公正本身。

“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这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对法官的高贵职业特性所做的生动描述。这表明,法官实际上是一种极具神圣品质、不同凡响的职业,而这种高贵职业特性,必然又是离不开高度自尊自律的人格来支撑、维系的,所谓“人必自尊然后人尊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显然,这种信仰首先必须是来自法律人尤其是法官的信仰,必须从其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这样的细节处做起,否则,在一个法官带头藐视法庭的司法生态中,我们将不可能找到法治的出路。


作者:李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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