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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养老保险条例七大调整

    2006年08月22日  16:51    深圳晚报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7月底,我市对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此次养老保险条例主要包括七大内容:

一是将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三是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构及计发办法,其中基础养老金调整为,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从而更多地体现了缴费对待遇的影响,强化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四是设置五年过渡期,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仍按老办法享受待遇。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在按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按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过渡期后的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

五是增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

六是降低非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非户籍员工按实际工资缴费,但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七是增加对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退休人员工龄补助的规定。(李可心)


作者:李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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