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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须经招标
    2007年04月26日    深圳特区报

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须经招标

承包方无故弃耕抛荒一年用地将收回

【本报讯】(记者李舒瑜李文生)我市加强对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承包方无故弃耕抛荒一年用地将被收回。这是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根据刚刚颁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国有农业用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畜牧用地、水产养殖用地和农田水利用地等用地。青苗是指果树、蔬菜、花卉、苗木和林木等。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承包经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对于环境资源条件特殊、需要较强技术能力指导种养业的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3—5年,其中果树、林木、苗木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5年,蔬菜、花卉、畜牧、水产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3年。对于规划建设年限较长的农业用地,经市(区)国土部门同意,承包经营期限可适当延长,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发包方有权对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对违反合同约定和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作者:记者李舒瑜李文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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