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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端午中秋纳入法定节假日
    2007年12月17日    深圳特区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清明端午中秋纳入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主要内容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主要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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